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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土研究社 - 丁權案司法覆核判辭分析    
本研解拆:丁權案司法覆核判辭分析

2015年,長洲居民郭卓堅申請司法覆核,認為1972年起實施的丁屋政策歧視非原居民及女性、違反基本法第25、39條,要求法庭頒布丁屋政策違憲,同時,政策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翌年,高等法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丁屋政策遭到實施以來最大挑戰。案件於去年12月審結,本月8日宣判,引起社會關注。
一、【「傳統權益」是指申請權、不是建屋權】

鄉議局聲稱判辭指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然而,建丁屋須事先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判辭114段可見法官同意專家報告所指,政府能全權決定(complete discretion)一個免費建屋牌照的申請獲批與否,換句話說,申請人沒有必然獲得牌照的權利;而村民「有權申請」將農地改作屋地,但政府亦有權以合理理由拒絕申請,故此這不是「自由建屋權」(automatic entitlement)。過往我們翻查解密檔案,亦印證了丁屋政策只是臨時措施(註1),政府有權根據規劃需要決定是否批核丁屋申請。1972年通過丁屋政策時,亦沒承認原居民有「自由建屋權」。在是次判決後,政府更有理由嚴格審查丁屋申請,堅守丁屋政策是為原居民自住需要、而非「套丁」牟利,不應對疑似套丁的申請「隻眼開、隻眼閉」。
二、【政府以「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助原居民建丁屋不屬合法傳統權益】


部份原居民雖有丁權卻無地建屋,或持有的土地並非在所屬鄉村範圍內。過去這些原居民可向政府申請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官地建屋、或將持有的土地與政府「換地」,以在更適合的位置或在完整地段建丁屋。是次判決裁定以此兩種方式批建丁屋不屬合法傳統權益,即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過往47年間,逾30%(14,373個)丁屋牌照是以這兩種方法獲得。近年亦每年有一、二百宗丁屋牌照申請以「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方式獲得。最新消息指,在判決後政府已暫緩相關申請。在不受基本法條文保障下,若政府繼續向原居民男丁「批地」或「換地」,則這種差別對待(preferential treatment)有機會牴觸香港人權法及性別歧視條例,儘管是次判決暫未處理相關問題。
三、【政府應釋放900公頃「閒置政府丁地」作公共用途】


由於政府已沒義務「批地」及「換地」助原居民建丁屋,只要官司上訴後維持原判,政府便有責任將現時為原居民預留、劃作「鄉村式發展地帶」的900公頃官地(簡稱「閒置政府丁地」)釋放作公共用途。

過去政府未有研究便指稱這900公頃「閒置政府丁地」「零散」、「偏遠」、「發展潛力有限」。然而,我們去年公佈的《隱藏選項:香港臨時使用及閒置官地研究》(註2)發現,當中有32公頃的「閒置政府丁地」並不零碎(每塊逾5,000平方呎以上)、而且鄰近道路、地形平坦、並未有任何發展計劃,值得重新檢視其發展潛力。

此外,政府原在橫洲蝦尾新村及沙田排頭新村進行兩個「鄉村擴展區」計劃,已完成收地並計劃向立法會申請撥款提供基建設施,將來以「私人協約批地」予原居民興建丁屋。受裁決影響,相信政府亦需暫緩執行。

四、【32公頃面積相當的「閒置政府丁地」可以點用?】


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鄉郊公屋的發展參數,保守估計採用2.1倍地積比發展、再預計只用八成土地面積作公屋地盤,以每單位約40-50平方米建築面積計,這批土地便可建1.1萬至1.4萬個公屋單位,是相當可觀的數目,亦可考慮用這些土地為鄉郊提供社區設施。為了公眾利益,我們認為政府應即時研究如何善用這批官地,讓全港市民、而非只限新界原居民受惠。餘下位置偏遠或較難發展的「閒置政府丁地」,其實不少位處郊野公園邊緣或生態敏感地段,應積極考慮改劃作保育用途。

註1:詳見報導:http://bit.ly/2Z0ZENx
註2:《隱藏選項:香港臨時使用及閒置官地研究》http://bit.ly/missingoption2018
本研社去年認真地透過地圖工具,將932公頃閒置政府丁地逐塊檢視過,發現當中32公頃一點都不零碎(每塊逾5,000平方呎以上),而且鄰近道路、地形平坦、未有任何發展計劃,很有潛力釋放作公屋居屋或社福設施發展。其中以下八塊靚地,均位處或鄰近新市鎮,絕不是山旮旯。從衛星圖中對比每幅地和旁邊樓盤的面積,就可見到塊地有幾好用,甚至夠起一條公屋邨或者居屋屋苑!

1. 洪水橋鍾屋村(1.47公頃) (近未來洪水橋市中心)
2. 元朗蝦尾新村鄉村擴展區 (3.01公頃) (近天水圍)
3. 元朗欖口村 (1.71公頃)(元朗公路以南)
4. 屯門小欖鄉村擴展區 (1.34公頃) (近冠峰臺)
5. 沙田排頭村鄉村擴展區 (1.09公頃) (沙田政府合署旁)
6. 粉嶺和興村 (1.45公頃)(近粉嶺華心邨)
7. 大埔頭水圍兩塊土地 (合共1.06公頃) (近太和東鐵站)
8. 烏溪沙路旁三塊土地(合共1.82公頃)(近烏溪沙迎海)
vitz
個人訊息 正式會員
221.xxx.xxx.17
2019-04-11 18:01
[#2] 本土研究社 - 丁權案司法覆核判辭分析    
以我所認知丁權就算冇依單官c,習慣有地亦可批可5批,5知政府咩部門批丁地,冇古惑揾鬼信
一縷輕煙
個人訊息 會員
2.xxx.xxx.206
2019-04-11 22:12
[#3] 本土研究社 - 丁權案司法覆核判辭分析    

所有鄉村丁屋老屋全部經該區地政署審批,

一般3,5.7年或拖幾十年吾批,

批出前要經屋宇署、環保署,消防處,其餘部門,村長,原居民,

不反對,冇意見,才有機會,等批。

正常人冇背境人士,吾洗錢,冇可能批。
CS168
個人訊息 正式會員
219.xxx.xxx.112
2019-04-11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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