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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轉載] 一單赴湯杜火案就可睇出香港警察有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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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湯杜火無事了。整個審訊過程,卻可難得地完整見到警方平時點做野。特回顧、整理如下:

一。首先,證供是打嚇哄得來。六月四日報導指「警員曾向少女頭部揮動警棍,又以污言穢語辱罵對方,更利誘指不會拘捕她」(少女是案中在後巷被扶起的女生)。後來被揭發女生作出所謂「招認口供」,之前沒有警戒。

二。跟住,警員行動記錄頗頹,平日返工做野成日錯。

1. 警員記事冊無記錄招認:辯方問許姓警員,為何沒有在首次補錄案發經過時,將重要的罪證(少女所謂的「招認內容」)記於警員記事冊,許回答他當時不能回憶所有細節。

2. 銀雞頭女警鄔舜妃唔記得警誡:同日負責拘捕、隸屬反恐特勤隊的女警鄔舜妃作供,於拘捕被告時卻未有施行警誡。她學堂成績名列前茅,五年前畢業時更取得俗稱「銀雞頭」的銀笛獎。辯方質疑:「你成績咁好,但都係唔識法例……學堂係咁教你㗎?」女警直言:「學堂嘅嘢我都唔記得晒。」

辯方又指鄔從未將羈留人士通知書給予杜,鄔表示她沒有攜帶在身,因怕汗水會弄濕紙張。辯方問為何不將通知書置於膠袋內,鄔答:「冇咁嘅指示。」

3. 嚴偉倫銷毀自己口供紙張:辯方盤問下,擔任特別戰術小隊成員警員嚴偉倫表示在拘捕被告後不久,曾將案發經過寫於紙張上。其後有另一位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將案發時間及過程地點向他以及其隊員概述一次,嚴遂將細節寫下。他指事後已銷毀該些紙張,並將內容記於警員記事冊上。辯方問嚴將案發經過寫於紙張上、而非立即記於記事冊的做法,「係咪學堂啲警官教你咁做」,嚴否認。辯方續問:「係你創作出來嘅做法?」嚴承認並同意《警察通例》並不容許他如此做。

4. 陳思達無時間寫報告:當日擔任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現任總警司陳思達:稱不知當日被捕人數,事後亦不用撰寫行動細節及結果報告,揚言:「我日日返十幾個鐘,真係搵唔到時間寫任何報告!」

5. 廖凱欣咁大個女未去過西區:駐守新界南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2 隊的女偵緝高級警員 56193 廖凱欣,於口供紙中提及警方當晚推進時,看見「行人路上的『路人』向不同方向散開」。後來在辯方盤問下,她澄清是「有啲係示威者,有啲唔肯定係咪示威者」。

辯方續請廖在地圖上標示她當時的位置。廖數次嘗試後仍未能清楚回憶,向法庭致歉,「地圖我真係唔係好識睇」、「當日行動之前,我真係咁大個女都未去過西區,搬唔到當日所見嘅嘢落去地圖,唔好意思」。

三。但未審之前,雖然有無罪假定,控方都會繼續向你施加壓力:首先轉介區域法院處理,再加控違反通訊條例。明明案件在晚上七時發生,兩人又有生意在香港,都又不得離港又要守宵禁令。

四。好喇到上庭,警方口供前後矛盾。逐個來睇下:

1. [究竟有無話要保中聯辦?]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三小隊指揮官的時任督察吳智偉:現場小隊指揮官在辯方盤問下,一度否認當日警方設立防線目的是為了阻止示威者前往中聯辦;惟辯方質疑他的手寫供詞內表明,設立防線目的是要避免中聯辦受襲。指揮官最終改口承認,保護中聯辦是行動「其中一個目的」。但早前聆訊時,負責處理涉案公眾活動、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總警司陳思達庭上否認警方築起防線是要保護中聯辦,又稱沒收過指示要特別保護某幢建築物。

[行山杖定棍狀物?]另外吳曾供稱當日有示威者手持行山杖,但他的手寫供詞及記事冊內均沒提及此事。吳聲稱在手寫供詞中提到有示威者手持「棍狀物」,所指的便是行山杖。辯方指出,棍狀物與行山杖根本是兩回事。吳同意,並謂:「唔完美,有改善空間,下次會寫得清楚啲。」

[有無人嗌辱警口號?]辯方另指,吳早前供稱當日下午有示威者大叫「死黑警」及「黑警死全家」,但其手寫供詞及記事簿均沒提及,現場影片亦聽不到相關口號,何以在庭上突然記起。吳答:「因為我記得。」辯方追問有否特別原因令他記起,吳沉默片刻稱:「記得就記得。」

辯方質疑,現場影片僅聽到示威者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質疑吳混淆了其他遊行示威活動。吳索閱手寫供詞後稱:「抱歉,記錯。」改口同意當時沒有人高呼辱警口號。

2. 警員嚴偉倫(擔任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證物係背包外定入面發現?]嚴供稱,起初湯戴上防毒面罩及頭盔,惟當嚴跑進西源里再次見湯被警員包圍後,湯已脫下面罩及頭盔,其頭盔及面罩正扣於背包上方。辯方續指,嚴的說法與較早前的證供以至其口供紙不符,他早前清楚表明兩物是在背包內找到。嚴承認口供不一致。

[有無爬鐵絲網逃走?]嚴早前供稱,當時見湯阻警員追截正爬越鐵絲網逃走的兩名女子。惟辯方指出,嚴就連少女面向的方向及其具體動作亦說不清。嚴反駁指他見少女已在鐵絲網對面落地,辯方指出「咁佢已經冇爬啦」,嚴聞言改口指少女部份手腳仍扣在鐵絲網上,辯方直指他「一路講,一路作」。



五。仲有就係,警員身份咁光榮,但總之唔可以比人知自己做警察,神秘作供:

1. 「邊個影相拉邊個」:五月十三日控方傳督察吳智偉作供,吳完成作供後由多名疑似警員護送乘搭電梯,司法機構職員一度阻止記者乘搭同一部電梯但不果,期間有疑似警員於電梯內指「留意返邊度影得相,邊度唔影得相」,其後電梯到達政府大樓停車場樓層,眾人離開電梯,有疑似警員大聲指「呢度唔俾影相,邊個影相拉邊個,出示身分證!」,記者質疑其身份及有否委任證時,對方指「我係警察,我執行職務嘅時候就會出示委任證!」。

司法機構則回覆指,區域法院位於政府聯用辦公大樓,內除區域法院外,還設有多個政府部門,大樓地下和UB樓層的公眾大堂以及停車場範圍不屬於法院的管理範圍。 至於有職員一度阻礙記者與作供督察乘搭同一部電梯,司法機構則表示,一般而言,證人離開法院大樓,司法機構不會提供特別協助。

2. 申請用特別通道又撤回,被斥浪費法庭時間:控方後指將會傳召最少 4 名特別戰術小隊警員(俗稱速龍)作供,申請他們可使用法庭特別通道,法官郭啟安則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申請基礎,押後處理,惟控方後來表示已有另一方法處理事宜,撤回申請。郭官指控方涉浪費法庭時間,並指控方早前曾向法庭確認證人作供時並無特別安排需要:「我唔知中間發生咩事」。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則指,「中間發生咩事,我唔想喺度披露」。

六。然後總之是告示威者最重要,犯法取證唔緊要。湯氏夫婦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對講機罪,控方原本傳召通訊辦職員作供,惟辯方指職員在檢取對講機的過程中並非代表政府行事,卻曾經管有及使用涉案對講機,或同樣觸犯法例;若通訊辦職員作供時提及檢驗過程,有機會自招入罪。

之後律政司明知犯法,索性豁免起訴通訊辦證人。

七。「招認口供」根本無警戒,但死都要用,被官質疑先至撤回:六月五日,法官郭啟安指,警員從未向少女施行警誡,望控辯雙方就此議題作表述。控方休庭商議後,認為警員就招認部份證供夾雜個人意見,故不再依賴少女的招認口供。

八。最好笑係,原來搞完一大輪,兩夫婦被控暴動,卻根本不在暴動現場。連法官都指,本案弔詭之處是被告不在暴動現場:

法官郭啟安要求控方釐清,其暴動罪的指控是否包括被告須與暴動者共同集結在一起的元素,因本案弔詭的是兩被告均不在暴動現場。

主控官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回答,被告與暴動人士有協議便已犯暴動罪。法官隨即問控方現時是否「延伸」共同集結的定義,即被告的思想意圖與暴動者一致已屬集結,控方承認沒有案例支持其說法,亦沒有證據顯示兩被告曾經身處暴動現場。潘熙表示:「無案例嘅原因好簡單,因為無人會好似郭資深(大律師)咁理解暴動罪。」

(綜合傳媒對審訊的報導)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7-24 18:53:39
blackspin
個人訊息 正式會員
219.xxx.xxx.24
2020-07-24 18:53
[#2] [轉載] 一單赴湯杜火案就可睇出香港警察有幾垃圾    
當你識得差佬差婆,或係一啲佢哋地頭又或不在公眾視線範圍的地方,佢哋做嘢有幾hea幾渣,親眼見過你哋就會知。
AndyTKO
個人訊息 正式會員
14.xxx.xxx.214
2020-07-24 18:59
[#3] [轉載] 一單赴湯杜火案就可睇出香港警察有幾垃圾    


仲有律政屍成班仆街....開首講濫告濫判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7-24 20:36:06
winning7
個人訊息 正式會員
219.xxx.xxx.25
2020-07-24 20:35
[#4] [轉載] 一單赴湯杜火案就可睇出香港警察有幾垃圾    
過去一無消楚見到,除咗散仔毅進仔嘅低能係意料之內,原來連白衫高層嗰班嘅邏輯思維、溝通能力、品格都係相當之不堪入目!

一路以嚟吹噓嘅「亞洲最佳警隊」,得啖笑!
Bankguy
個人訊息 正式會員
64.xxx.xxx.6
2020-07-24 21:20
[#5] [轉載] 一單赴湯杜火案就可睇出香港警察有幾垃圾    
過去一年消楚見到,除咗散仔毅進仔嘅低能係意料之內,原來連白衫高層嗰班嘅邏輯思維、溝通能力、品格都係相當之不堪入目!

一路以嚟吹噓嘅「亞洲最佳警隊」,得啖笑!
Bankguy
個人訊息 正式會員
64.xxx.xxx.6
2020-07-24 21:40
[#6] [轉載] 一單赴湯杜火案就可睇出香港警察有幾垃圾    
香港真正好警察已經絶對唔會多, 你睇下佢地要拍套"暗夜衰神"黎宣傳就知, 仲夠胆問係唔係好憎佢地, 人貴自知畜生除外
kp76
個人訊息 會員
178.xxx.xxx.74
2020-07-24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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