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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抗暴之戰】司法機構首證三裁判官遭大量投訴 涉裁決偏頗判刑有預設立場    
【抗暴之戰】司法機構首證三裁判官遭大量投訴 涉裁決偏頗判刑有預設立場

早前多宗抗爭案件的裁決備受爭議,大批市民在網上揚言要針對法官作出投訴。根據一貫做法,當調查完畢後,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會按照法院領導的指示,逐個回覆投訴人。司法機構今午發出新聞稿,指最近一直收到大量涉及同一名法官或司法人員、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投訴;為更有效地傳達信息及處理該等投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示由今日起,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可在適當的情況下,按照相關法院領導的指示,將該等投訴的要點及有關回應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代替就每宗投訴作出個別回覆。

司法機構網頁今顯示三宗「針對同一名法官或司法人員而提出的相同或類似投訴」,內容列出案件編號、投訴內容簡述及回應,但未有指出相關裁判官姓名。網頁又指所有相關法庭程序尚未完結,稍後會作出回應。



涉及裁判官吳重儀及主任裁判官蘇文隆

翻查案件編號,其中一宗案件涉及裁判官吳重儀裁定小學教師楊博文襲警罪成,更一度將他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候判。吳官裁決時指案中三名警員證供不一,顯示各人沒有「夾口供」,認為三警誠實可靠,又謂憑庭上觀察,直指不信涉案教師不仇警。該教師最終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候判。投訴指裁判官處事偏頗,包括分析證據並未符合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基於主觀意見作出評論及裁決,以及判刑時持有預設立場等。

另一宗則為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社工復興運動成員劉家棟阻差辦公罪成、重判監禁一年的案件,是首次有社工在抗爭案件中罪成判囚。蘇官更拒絕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最終高院批准涉案社工保釋等候上訴。投訴指裁判官對案件存有偏頗或先入為主的觀點,包括沒有接納被告人的證供、判處的刑罰不相稱,以及迅速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等。

還有一宗案件涉及一名15歲中三男生,聲言不滿政府漠視民意、建制派歪曲事實及警方暴力鎮壓示威,年初凌晨時分在街頭投擲兩枚汽油彈,案中無人受傷亦無財物損毀。男生早前認罪,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表示欣賞男生主動及樂意幫助香港,形容他「過去其實都係一個真係好優秀、好好嘅細路」,但明言「要識得分辨邊啲可以做,邊啲唔可以做」,最終按照報告建議,判他接受18個月感化,其中9個月須住在院舍。律政司早前已指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許可。投訴指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在觀感上令人合理地理解為有所偏頗或涉及政治評論。

司法機構重申應由訴訟方通過上訴或覆核處理
司法機構指出,上述投訴關乎若干司法決定和法庭案件。司法機構重申,司法機構不能、亦不會處理針對司法或法定決定的投訴。處理任何不滿司法或法定決定的唯一恰當做法,是由有關法律程序的訴訟方通過上訴或覆核等途徑,進行適當的法律程序。另外,為免影響司法獨立,若投訴涉及尚在進行的法庭程序、包括上訴,司法機構會待所有相關法庭程序完結後,才會處理有關投訴。

司法機構網頁上有「如何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欄目,表示司法機構只處理關於法官行為的投訴。鑒於司法獨立的原則,由於司法判決是法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故此司法機構不會接納就司法判決而提出的投訴。任何人若不服司法判決,只可循現有法律程序提出上訴。

過往司法機構接到針對法官的投訴後,通常會向投訴人覆函確認收到投訴。法院領導會對事件進行調查。調查完畢後,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會按照法院領導的指示回覆投訴人。如有需要,法院領導可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報告有關事件,或在適當時候將事件告知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此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法院領導或會按情況給予有關法官一些忠告。惟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指示,就針對同一名法官而提出的性質相同或類似投訴,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可在適當情況下,將該等投訴的要點及有關回應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代替就每宗投訴作個別回覆。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理解近期市民對法官的行為操守有更大關注,希望司法機構公佈接獲的投訴數字,讓公眾知悉,並理解何謂「大量」; 如有較多投訴涉及同類問題,司法機構除回覆個別投訴人外,亦應公開回覆,讓公眾知悉法庭對一些社會關注的問題的回應。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7-14 0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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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抗暴之戰】司法機構首證三裁判官遭大量投訴 涉裁決偏頗判刑有預設立場    
中大內地生畢業禮涉持刀唱國歌 獲撤控准簽保守行為 官質疑:嚴重過雷射筆
2020/7/13 — 20:08

去年 11 月中文大學舉行畢業典禮,大批畢業生戴上頭盔及口罩等遊行至百萬大道,期間高叫口號。一名中大內地生突然走到遊行隊伍附近,揮動生果刀並高唱中國國歌,其後被保安帶走。他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獲准保釋候訊。案件今(13日)再提訊,控方同意被告簽保守行為,撤回控罪。他最終獲准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24 個月,另須支付堂費 1,000 元。

據蘋果報道,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在庭上多番質疑有關決定,指被告持刀時附近有人,情況嚴重,「點都嚴重過雷射筆,危險好多,雷射筆簽保都要考慮下」。控方則重申被告沒有傷害人,加上只屬初犯,考慮到其背景及年紀,決定給予機會。法官其後指,雖有雷射筆案以簽保了結,但只屬少數,不過准許被告簽保不是法庭決定,而是控方提出。因此最終接受控方申請,向被告解釋簽保守行為不會留案底等。

被告李丹石(20 歲,中大學生),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7 日,在中大中央校園大學圖書館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 20 厘米長的刀。

根據被告同意的案情指,去年 11 月 7 日,一群中大畢業生在中大中央校園叫口號,期間被告突然伸出一把 20 厘米長的生果刀,高唱中國國歌,持續約 40 秒後將刀丟到地上。及後大批記者衝上前訪問被告,被告在中大校園保安護送下離開,被帶往馬鞍山警署。

被告在警誡下指,案發前一天一名科大內地生被打,「怕俾人打,就帶刀子傍身」。他指案發時在圖書館內,聽見外面有學生高叫口號,突然感受到高唱國歌的衝動,故他離開圖書館,拿出生果刀保護自己,並到該些中大生附近高唱國歌。他又指唱完後,把刀丟到地上以展善意。他指無意恐嚇或傷害任何人。

案件編號:STCC123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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